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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接受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14:58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对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接受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执法依据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 10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该违法行为一次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处 10万元以上 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接受转让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该违法行为二次及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处 30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接受转让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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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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