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执法依据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