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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15:01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执法依据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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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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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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