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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15:11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

执法依据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规定,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3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3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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