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卢氏县人民政府 > 城管政策法规 > 文章详情

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15:10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

执法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 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1%以上 2%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在 20000" 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1%以上 1.3%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在 20000" 以上 5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1.3%以上 1.7%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50000"以 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1.7%以上 2%以下的罚款。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图片1.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