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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15:17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执法依据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利用该证书执业的。 处罚标准: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利用该证书执业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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