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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15:36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执法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情节尚不严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6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工程质量事故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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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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