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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施工单位不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15:56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工程施工单位不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六条:工程施工单位应答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有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四)工程施工单位不按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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