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行政处罚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执法依据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 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 3个月以上 1 年以下;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格证书的部门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该行为被执法机关首次查处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执业 3个月以上 6个月以下。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该行为被执法机关第二次查处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执业 6个月以上 1年以下。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该行为被执法机关第三次查处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的。处罚标准: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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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依据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 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 3个月以上 1 年以下;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格证书的部门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该行为被执法机关首次查处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执业 3个月以上 6个月以下。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该行为被执法机关第二次查处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执业 6个月以上 1年以下。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该行为被执法机关第三次查处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的。处罚标准: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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