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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16:10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

执法依据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5 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3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5 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30000"以 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5 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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