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注册建筑师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处罚
注册建筑师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注册建筑师违反本条例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 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由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 证书;(三)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能立即改正,且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 3倍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 3倍以上 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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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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