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卢氏县人民政府 > 城管政策法规 > 文章详情

对注册建筑师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16:17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注册建筑师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注册建筑师违反本条例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 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由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 证书;(四)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能立即改正,且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 3倍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 3倍以上 5倍以下的罚款。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图片1.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