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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16:07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九条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 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 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 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10000" 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10000" 以上 5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三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50000" 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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