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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16:20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

执法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 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 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 5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 1万元 以上 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表现情形: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 大差错的评估报告涉及金额 200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 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罚 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 1万元以上 2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表现情形: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 大差错的评估报告涉及金额 200万元以上 1000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 10万元以上 15万元以下 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 2万元以上 2.5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涉及金额 1000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以 15万元以上 20万元以 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 2.5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罚款。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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