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卢氏县人民政府 > 城管政策法规 > 文章详情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对以上信息作虚假宣传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16:02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对以上信息作虚假宣传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在 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由建设主管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以上信息作虚假宣传的, 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 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5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 3万元以上 3.5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5日以上 10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 3.5万元以上 4.5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10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或造 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 4.5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罚款。 2.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作虚 假宣传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10000" 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10000" 以上 5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50000" 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2.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图片1.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