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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设计资质证书,承担建筑跨度、跨径和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工程以及2层以上住宅的设计任务或者未按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任务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16:15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未取得设计资质证书,承担建筑跨度、跨径和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工程以及2层以上住宅的设计任务或者未按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任务

执法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违法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未按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任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承揽的工程项目未实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 1 倍以上 1.3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承揽的工程项目已实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 1.3 倍以上 1.7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承揽的工程项目已实施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 1.7 倍以上 2 倍以下 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 吊销资质证书。 未取得设计资质证书: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承揽的工程项目未实施的 处罚标准:予以取缔,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 1 倍以上 1.3 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承揽的工程项目已实施的 处罚标准:予以取缔,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 1.3 倍以上 1.7 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承揽的工程项目已实施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予以取缔,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 1.7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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