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卢氏县人民政府 > 城管政策法规 > 文章详情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16:13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处罚

执法依据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 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下的。处罚标准: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3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3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图片1.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