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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16:26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执法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 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0.5%以上 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 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肢解发包项目未实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0.5%以上 0.6%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 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肢解发包项目已实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0.6%以上 0.8%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 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肢解发包项目已实施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0.8%以上 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 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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