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卢氏县人民政府 > 城管政策法规 > 文章详情

对不按有关技术规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16:12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不按有关技术规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

执法依据

《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设计或施工、生产或出售,限期改正,可并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三)不按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期限内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期限内改正但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以三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在期限内改正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图片1.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