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执法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 20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肢解发包项目未实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0.5%以上 0.6%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 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肢解发包项目已实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0.6%以上 0.8%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 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肢解发包项目已实施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0.8%以上 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 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