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卢氏县人民政府 > 城管政策法规 > 文章详情

对取得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为无证单位提供资质证书,超过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施工任务或者设计、施工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16:25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取得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为无证单位提供资质证书,超过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施工任务或者设计、施工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情节严重

执法依据

《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设计或施工、生产或出售,限期改正,可并处以三百元以 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资质证书或未按经营范围承担设计、施工任务的; (二)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 (三)不按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 件的。取得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为无证单位提供资质证书,超过规 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施工任务或者设计、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 关吊销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期限内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期限内改正但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以三百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在限期内改正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图片1.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