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卢氏县人民政府 > 城管政策法规 > 文章详情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16:29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执法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 20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20000"以 下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20万元以上 3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20000"以 上 5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30万元以上 4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50000"以 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40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图片1.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