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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16:38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执法依据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 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可并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在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限期改正,可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限期改正,可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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