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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16:21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执法依据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六)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  (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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