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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16:34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

执法依据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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