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勘察单位未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的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
勘察单位未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执法依据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勘察单位未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