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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16:48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建设单位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

执法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20000"以 下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2.5%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20000"以 上 5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2.5%以上 3.5%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50000"以 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3.5%以上 4%以下的罚款。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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