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施工单位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
施工单位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
执法依据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三)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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