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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单位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16:59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施工单位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

执法依据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三)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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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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