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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16:58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执法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20000"以 下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1万元以上 4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20000"以 上 5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4万元以上 7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50000"以 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7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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