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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且未进行修改;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设计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17:09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且未进行修改;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设计

执法依据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 准进行设计的,应当修改设计。未进行修改的,给予警告,处 10万元以上 30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年内,累计 3项工程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设计的,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10000"以 下的。处罚标准:警告,处 10万元以上 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10000"以 上 5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警告,处 15万元以上 2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50000"以 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2年内,累计 3项工程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设计的。 处罚标准:警告,处 25万元以上 3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 吊销资质证书。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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