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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16:32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执法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 25%以上 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 书。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转让的监理业务未实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 25%以上 3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转让的监理业务已实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 30%以上 40%以下的罚 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转让的监理业务已实施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 40%以上 50%以下的罚 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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