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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17:01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

执法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1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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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标准: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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