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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施工单位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17:04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施工单位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执法依据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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