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施工单位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17:04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施工单位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执法依据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无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