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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17:15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

执法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责令改正,处 10万元以上 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 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10万元以上 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情节尚不严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15万元以上 2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 级。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情节严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25万元以上 3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 书。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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