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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17:25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

执法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资质证书,3年内不得 再次申请资质证书;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 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 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利用该证书执业的。 处罚标准:撤销其资质证书,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证书;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 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利用该证书执业或再次违法的 处罚标准:撤销其资质证书,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证书;处以 1.5万元以上 2.5万元 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利用该证书执业或再次违法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撤销其资质证书,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证书;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 下的罚款。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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