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本规定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17:07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本规定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执法依据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本规定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无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