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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监理单位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17:17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监理单位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

执法依据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违法行为属轻微情形的。 处罚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违法行为属一般情形的。 处罚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000 元以上 4000 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违法行为属严重情形的。 处罚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4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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