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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监理单位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17:08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监理单位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执法依据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违法行为属轻微情形的。 处罚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违法行为属一般情形的。 处罚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000 元以上 4000 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违法行为属严重情形的。 处罚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4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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