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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监理单位未按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17:20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监理单位未按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执法依据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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