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行政处罚
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
执法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 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 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 10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 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10万元以上 13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情节尚不严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13万元以上 17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情节严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17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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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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