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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17:11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

执法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 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 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 10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 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10万元以上 13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情节尚不严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13万元以上 17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情节严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17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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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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