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监测单位未取得相应勘察资质从事第三方监测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17:40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监测单位未取得相应勘察资质从事第三方监测
执法依据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 监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勘察资质从事第三方监测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无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