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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17:26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执法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 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 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 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 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5万元以上 6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 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6万元以上 8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8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 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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