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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17:18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执法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 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 50万元以上 100万元以 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 处 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50万元以上 6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60万元以上 8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80万元以上 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5万元以上 6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6万元以上 8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8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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