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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17:39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

执法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注册建筑师、注册机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处罚标准:吊销执照。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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