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17:39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
执法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注册建筑师、注册机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处罚标准:吊销执照。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