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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17:50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执法依据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第三十七条: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1次的。 处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行为2项或2次及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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