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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要求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17:33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要求

执法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20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 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规定的要求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20000"以 下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20万元以上 3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20000"以 上 5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30万元以上 4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50000"以 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40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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