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行政处罚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
执法依据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九)项: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九)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责令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责令改正,并处 1.5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责令改正,并处 2.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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