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企业未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企业未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执法依据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建筑 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 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办理,逾期 3日以下办理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办理,逾期 3日以上 10日以下办理的。 处罚标准:处以 1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办理,逾期 10日以上办理的;或拒不办理;或造 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以 5000元以上 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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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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