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卢氏县人民政府 > 城管政策法规 > 文章详情

对建筑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17:36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建筑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

执法依据

【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2号) 第三十九条 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一、违法情节轻微 1.违法情形:初次违法,能积极补充材料的。 2.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千元以上5千元(含5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情节严重 1.违法情形: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2.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5千元以上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罚款。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图片1.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