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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17:28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

执法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10万元以上 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 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10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20万元以上 2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25万元以上 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 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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