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行政处罚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
执法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10万元以上 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 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10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20万元以上 2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25万元以上 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 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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