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承接分包工程的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
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承接分包工程
执法依据
第十九条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承接分包工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 三款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无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